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提高仲裁办案质效,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结合我市仲裁案件地域分布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需要的原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划分
(一)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 中直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2. 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
3. 在省、市、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4. 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5. 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单位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人单位;
6. 聘用文职人员的师级部队单位。
(二)各开发区、区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各开发区、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争议案件,可以报请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提级处理。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案件,劳动者与多个被申请人均有劳动关系证据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由劳动者自行确定被申请人顺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第一被申请人确定管辖;劳动者仅能提供与其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但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有劳动关系证据材料的被申请人列为第一被申请人确定管辖。
三、其他事宜
(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本通知所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郑人社仲裁〔2016〕1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郑人社办〔2017〕314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争议案件,按原管辖规定继续审理,不适用本通知变更管辖。
2024年8月9日
政策解读
为有效提高仲裁办案质效,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结合我市仲裁案件地域分布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需要的原则,对《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进行重新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积极应对我市争议案件快速增长态势,及时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从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高度,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工作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进社会治理和诉源治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科学调配和平衡全市办案力量,增强仲裁服务社会能力,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结合我市办案实际,重新修订了《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二、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科学合理地动态调整案件管辖范围,有助于优化仲裁资源配置,推动仲裁事业均衡发展,促进争议高效就近化解,全面提升全市仲裁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三、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对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涉及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情形进行了明确:
1.级别管辖,对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
案件管辖范围修订之前,市仲裁委负责处理在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本解读中涉及注册资本单位均为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整后市仲裁委负责在省、市、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地域管辖,对可能存在管辖范围争议的特殊情形进行了明确:
(1)明确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多个合同履行地以及履行地不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先受理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确定管辖权限;
(2)明确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案件,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确定管辖权限;
(3)明确了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限,按劳动者自行确定或被仲裁委列为的第一被申请人确定管辖权限。
3.指定管辖,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各仲裁委之间因管辖权限发生争议,或者市级以下仲裁委对其所管辖的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争议案件,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适用范围
郑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应按照此管辖范围处理劳动争议相关工作。
在郑州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按照此管辖范围申请劳动仲裁。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调解仲裁管理处
联系电话:0371-67186284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律便利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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