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豫高法[2023] 270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38814元以下 (含38814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商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8814元但在155254元以下含(155254元)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通知自即日起实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豫高法 [2022] 240号) 同时废止。
自2024年度开始,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标的限额的变动不再另行通知。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以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基础自行调整(如有小数,按照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特此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