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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时摔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添加时间:2022-07-22 16:46 点击:

装修时摔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装修人还是装修工头
案情:某饭店进行装修,与李某(个人)签订了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店方提供装修所需的材料,李某进行施工,店方验收合格后按工程量支付费用。李某接到工程后,就找高某等人进行装修,李某给高某等人工资。装修开始后,一天高某在装天花板时,被意外摔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现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饭店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万余元。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李某和高某之间存在着雇工关系,而李某和店方之间的关系则为承揽加工合同关系,承揽人的工人发生劳动事故,除非店方有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所以,高某在装修过程中摔伤,理应由李某来承担责任,店方对此并无过错,高某摔伤店方也没有责任,所以并不需承担责任,应该有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高某的诉讼应该驳回其对店方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李某、高某和店方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现高某在履行工作时受到伤害系工伤,应由店方来承担责任,支付各项费用。    


  那么,雇佣和承揽的关系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劳务方只提供劳务的合同。而承揽则是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承揽方自己提供加工时所需的劳务和工具等达到承揽的目的,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就这二种合同而言,第一种合同中,双方是在身份上有领导、支配和从属的关系。而第二种合同中,双方是合作关系,没有领导、支配和从属关系。
重要的区别在于:1、是否由一方指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等,2、是否存在控制、领导、支配和从属关系;3、是否连续性长期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以成果定论。
  就本案而言,高某和店方之间并不存在控制、领导、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工具由李某自备,店方也不给高某报酬,从以上来看,高某和店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务关系。而高某的工资是李某支付,高某来此工作是李某决定的,李某有领导高某的关系,所以双方是存在从属关系的,这显然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本案被告李某承担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驳回了高某对于店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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