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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分析

添加时间:2022-07-19 17:46 点击:
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分析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该公司的一个门面房,租期一年,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向该公司交纳一年的租金。同年租期未到,该公司未通知张某,自行将张某承租的门面房所在的两层楼出售于李某,并己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终止与张某的租赁合同,张某以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租人出卖的房屋涵盖了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租人出卖超出租赁物超越了出租的范围,而是整栋楼房时,承租人不在享有优先购买权。
    那么,到底张某是不是具有优先购买权呢?公司和李某的买没合同有效没有呢?本律师认为应分情况而定。首先,如果出卖的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是可以分割的,出租人又可以分割出卖的,承租人就承租部分的房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对超出承租范围的房屋部分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其次,如果出卖的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而超出部分与租赁部分房屋是不可分割,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又是整栋出售的,对整栋房屋而言,承租人应该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范围仅限于租赁房屋范围,现出租人出卖整栋房屋,且是不可分割的房屋,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就侵犯了出租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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