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返回首页
咨询热线:
15617673333
网站首页
业务范围
刑事业务
建筑工程房地产业务
民事业务
成功案例
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其他案例
律师风采
律师风采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热点关注
热点关注
新闻动态
法律常识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成功案例
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其他案例
新闻动态
最高法: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刑事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刑事案例
首页
>
成功案例
>
刑事案例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添加时间:
2017-06-06 16:22
点击:
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广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人民币361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376人次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未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李广盛及其家人退赃计人民币82万余元,用物品给群众折款11万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55万余元。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依法判处李广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一篇:
利用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不能等同
下一篇:
XX公司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