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喝两场酒后死亡,餐饮店和同饮者如何担责?
女子张某晚上连喝两场酒,凌晨四点多被送回家,后家人发现其没有脉搏,紧急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第二场饮酒的A餐饮店和一名同饮者李某告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索赔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外人王某和张某喝完第一场酒后,又到A餐饮店喝第二场,期间,王某又将李某喊来一起喝,李某待了一会有事先走了。后张某去上厕所迟迟未归,王某就到厕所寻找,发现张某已躺在厕所里,后餐饮店老板和服务员一起帮忙将张某抬到王某车上放置后排,凌晨四点多将其送回家后,张某丈夫发现其没有脉搏,遂拨打120紧急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案外人王某已与张某家属达成协议,王某赔偿张某家属20万元,张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张某死亡一事向王某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两被告对于张某的死亡有无过错。
从司法鉴定报告看,张某死亡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466.7mg/100ml,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其过量饮酒自身存在过错,对于死亡后果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从A餐饮店履行救助义务看,餐饮店老板和工作人员在张某厕所摔倒后,一起帮助同行人员王某将张某抬至王某车上,其已经履行了相应救助义务,在张某有陪同人员的情况下,餐饮店的救助义务不能随意扩大,原告主张餐饮店存在过错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被告李某是被王某叫去的,在餐饮店时间不足半个小时,在张某和王某离开前其已离开,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有劝酒、灌酒的行为,故李某对张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再次警醒我们:理性饮酒、适可而止,过量饮酒、贻害无穷,酒精中毒、危及生命!